客户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公司业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竞买人、委托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本公司享有解释权和处理权。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5号17层;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对竞买人最高应价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承诺;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本公司预展时亲自去审查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款

 

第五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於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於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六条 竞买人之审查义务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查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七条 竞买号牌

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八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与竞买人书面确定。

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买受人按期足额付款后本公司将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未依约按期足额付款的,则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保证金按如下顺序进行抵扣:(1)违约金;(2)本规则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3)买受人佣金、本规则规定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委托人佣金;(4)落槌价。竞买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前述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向买受人追索。

 

第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十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於拍卖日前三日)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将竞投拍卖品估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投成功後七日内付清。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於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於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三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於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师权利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竞买人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於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後,拍卖标的的风险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二十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它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後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於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付款之处理办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按时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後,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按照本规则第八条予以扣除,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後,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按照本规则第八条予以扣除,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於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本公司损失及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保险费、诉讼费)等;

(四)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拍卖法》及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於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六) 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支付购买价款导致本公司无法向委托人结款,委托人关闭交易并取回拍品的,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买受人佣金(落槌价15%)、委托人佣金(落槌价10%)、保险费(落槌价1%)、图录费(3000元/页)、保管费(自拍品到库之日起至委托人取回之日止,按每日每件拍品50元计算)以及已发生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裱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七)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均行使留置权,直至买受人足额支付购买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处理办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八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前述保管费後,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和费用後,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章 关於委托人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代理人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权利

(一)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後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二) 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书解除後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第三十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後,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则应支付相当於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後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 保险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於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於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後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於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准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於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不投保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三十三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四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拍卖品系文物,应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鉴定费。

 

第三十五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於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延期付款

如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後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後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後,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书。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七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则的修改权属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於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於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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